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张晓娟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保姆起夜摔倒受伤要求赔偿,法院:判决补偿3000元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2-05-11 14:14)    点击:3731

宁波律师讲解案情

  案情回顾

  年逾九十的刘老太因年事较高,长期住在医院病房治疗。考虑到身边需要人照顾,今年4月,刘老太的子女雇请了张阿姨来医院病房照顾老太太的日常生活起居,晚上与刘老太同住在病房里。刘老太生活作息规律,每晚八点睡觉,之后一般也不起夜。

  某天深夜12点多,张阿姨起床去卫生间,为了不吵醒刘老太,她便没有开灯,在抽取纸巾的时候,却被茶几绊倒在地受伤,当时考虑已是半夜,张阿姨便没有声张。

  第二天一早,张阿姨准备好早餐后,告知刘老太,自己昨天夜里在病房里摔了一跤,现在浑身疼痛。听说此事,刘老太赶忙让张阿姨去看病。随后,张阿姨经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颅脑损伤、脑挫裂伤伴血肿、枕骨骨折等,出院后张阿姨和刘老太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便起诉至法院,要求刘老太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八千余元。

  庭审现场

  庭审现场,双方各持己见,都认为自己很冤......

  张阿姨

  受雇之后就一直住在病房里陪护,每天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,我在提供劳务时摔倒受伤,刘老太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!

  刘老太

  双方之前口头约定过,她只需要负责日常陪护,如有其他劳务需求的话要再协商。晚上虽然一同住在病房里,但实际上是各自休息。张阿姨受伤摔倒时并不是在提供劳务,而且我是请人来照顾的,张阿姨自己不小心造成摔倒,作为雇主并不存在过错。

  法院判决

  法院认为,被告因年事已高,生活不能自理,雇请原告从事日常陪护工作,双方之间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。

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在从事提供劳务服务活动中受伤,以及被告有无过错问题。

  法院认为,原告一同与被告住在病房内,虽然晚上睡觉时,原告并不需要干活,正如被告所说,双方也曾约定,如有其它劳务需求双方另行协商,原告睡在被告身边,处于随时待命状态,其本意还是在被告需要时,随时有人照顾,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正常生活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原告的工作性质系照顾老人的生活,对被告负有安全注意义务,同时,对自己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,不能要求需要被照顾的老人来承担提供照顾服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。现有证据证明,病房里并不存在安全隐患,原告起夜时摔倒受伤,系自己不小心绊倒造成,由此产生的损伤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,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  本案中,被告作为一个需要被照顾的老人,对原告的摔倒致伤,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,即便原告所说因为没有开灯而摔倒,那也是原告出于保证被告睡眠,提高服务质量的考虑,是工作认真负责的表现,并不是受被告指示,不能认定系被告的过错。但考虑到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刘老太,摸黑起夜所致,被告作为受益者,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,综合考虑原告受损情况、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,开化法院判决由被告刘老太补偿原告张阿姨3000元。判决作出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张晓娟律师提供“劳动纠纷  合同纠纷  公司法务  行政复议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晓娟律师,张晓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张晓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095749090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张晓娟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宁波律师 | 宁波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张晓娟律师主页,您是第16456位访客